關于祝業山等同志工作職務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10-27 18:55:44 來源:本站 閱讀次數:22196
各鄉鎮、街道黨(工)委,市直各單位黨組織:
經2013年1月24日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祝業山同志任天河街道黨工委書記;
王云飛同志任半湯街道黨工委書記;
周修斌同志任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黨組書記,不再擔任市水務局黨組書記職務;
王善喜同志任市委老干局局長(試用期一年),不再擔任市委正科級組織員職務;
夏時洲同志任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正科),不再擔任市城管局黨組成員職務;
謝平同志掛任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黃澤偉同志兼任市政府督查和目標管理辦公室主任;
馬義強同志任市直機關工委副書記,掛任廟崗鄉黨委副書記(掛職期一年),不再擔任市直機關工委組織委員職務;
陳邦發同志任市安監局黨組成員;
王根發同志任市科協副主席、黨組成員,不再擔任市安監局黨組成員職務;
高金霞同志任市檢察院紀檢組長,不再擔任市檢察院政治處主任職務;
朱小平同志任市供銷社工會工委主任,不再擔任夏閣鎮黨委委員、常務副鎮長職務;
祖恩廣同志調市環保局工作(保留副科級),不再擔任烔煬鎮黨委組織委員職務;
朱云同志任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主任,不再擔任市人社局軍官轉業安置領導組辦公室主任職務;
程雷同志任市人社局軍官轉業安置領導組辦公室主任,不再擔任市人社局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領導組辦公室主任職務;
程波同志任市人社局總工程師,不再擔任市人社局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主任職務;
童孝春同志任市人社局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主任;
胡澤偉同志任市人社局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領導組辦公室主任;
李德志同志任市人社局工會工委主任(試用期一年);
趙承友同志任市人社局人事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主任(試用期一年);
楊茂利同志任市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大隊長(試用期一年,原身份不變);
李勇壽同志任市人社局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管理中心主任(試用期一年);
郁坤同志任市人社局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局長(試用期一年,原身份不變);
肖昌國同志任市人社局副主任科員;
倪萬云同志任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試用期一年);
湯友鈞同志任夏閣鎮常務副鎮長;
尹佳同志掛任蘇灣鎮副鎮長,因機構設置調整,其市人社局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主任職務自然免除,保留副科級;
黃世昆同志掛任廟崗鄉副鄉長(掛職期一年);
孫茂華同志任市法院正科審判員;
汪琴同志任市法院副科審判員;
周佳同志任市法院副科審判員;
殷軍同志任市公安局朝陽派出所教導員(正科),不再擔任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開發區大隊大隊長(正科)職務;
裴先宇同志任市公安局欄桿派出所所長(正科),不再擔任市公安局巡防大隊五大隊大隊長(正科)職務;
朱宗堂同志任市公安局教育訓練大隊大隊長(正科),不再擔任市公安局巡防大隊一大隊教導員(正科)職務;
程偉同志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教導員(正科),不再擔任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二所所長(正科)職務;
鮑仕明同志不再擔任市公安局臥牛派出所教導員職務,保留正科級待遇;
錢德山同志不再擔任市公安局朝陽派出所教導員職務,保留正科級待遇;
王萬奇同志不再擔任市公安局蘇灣派出所教導員職務,保留副科級待遇;
徐凌云同志不再擔任市公安局拘留所所長職務,保留原職級待遇;
高清泉同志不再擔任市文化館副館長職務,給予享受正科級待遇;
李志揚同志不再擔任市醫療急救中心副主任職務,給予享受正科級待遇;
趙明坤同志不再擔任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辦黨組書記職務;
陸家平同志不再擔任市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職務;
胡蘭同志不再擔任市法院黨組成員、正科審判員職務;
於明同志不再擔任市環保局總工程師職務;
徐文生同志不再擔任市公安局中垾派出所所長職務;
按照《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規定,“中共巢湖市委黨校校務委員會”由7人組成:校長劉正義同志;常務副校長祝繼舟同志;副校長劉圣賢、郭年勝、卜珍和等三同志;委員楊慶江、黃濟民等兩同志。
需履行程序的,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中共巢湖市委組織部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