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工作
發布時間:2017-10-26 11:53:08 來源: 閱讀次數:2225
----省紀委負責同志就《安徽省貫徹落實〈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印發實施答記者問
《安徽省貫徹落實〈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于
問:請談談制定《實施辦法》的背景。
答:省委、省政府一直非常重視問責制度建設。早在2007年,省政府就印發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這個暫行辦法的實施,對全省行政問責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規范和推動作用。2009年6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暫行規定》,進一步做好我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工作,省紀委會同省委組織部、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反復論證,多次修改,起草了《實施辦法》(送審稿)。先后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省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
問:請談談起草《實施辦法》的基本思路。
答:起草《實施辦法》的思路是:堅持簡便、易行、管用的原則,確保完整準確反映中央《暫行規定》的原則要求,努力使《實施辦法》與2007年省政府出臺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相銜接。起草中注意把握以下三點:一是堅持全面貫徹中央《暫行規定》的硬性規定和原則要求與安徽實際相結合。二是堅持可操作性與規范性相結合。三是堅持充分吸納近年來實踐中形成的有效做法與借鑒外省成功經驗相結合。
問:請介紹一下《實施辦法》的基本內容。
答:《實施辦法》共36條,分為“總則”、“問責情形、方式及適用”、“問責程序”、“附則”四章。《實施辦法》在保持與中央《暫行規定》基本框架一致的同時,重點在“問責情形、方式及適用”和“問責程序”兩章中增寫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規范性的內容。
問:《實施辦法》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情形是如何細化的?
答:中央《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七種問責情形。在起草《實施辦法》時,將近年來各地問責工作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責情形,進行了梳理歸類,同時充分吸收《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中設定的有關情形,將中央《暫行規定》中的前六種原則性問責情形細化為決策過程、本職工作、行政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干部選拔任用等五大類21種具體情形。之所以細化這些情形,一方面可以使黨政領導干部清楚地了解出現哪種情形應當被問責,促使其約束自己的行為;另一方面也對在何種情形下應當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予以明確,有利于避免問責的隨意性。
問:《實施辦法》對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的重新啟用有何規定?
答:中央《暫行規定》要求,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實施辦法》中明確“征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的時間應“在黨委(黨組)研究決定前”。
問:《實施辦法》對啟動問責調查程序有哪些規定?
答:《實施辦法》中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發現領導干部有下列問責情形的線索,經批準可以啟動問責調查程序: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和控告;2、縣級以上黨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府組成人員、政協委員、紀委委員反映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建議;3、司法機關提供的情況及意見、建議;4、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巡視、審計等工作中發現的線索;5、工作考核、工作檢查或者政風、行風評議結果;6、新聞媒體曝光的事項;7、其他反映領導干部存在需要問責情形的線索。
問:在規范問責事項調查方面,《實施辦法》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為規范對問責事項的調查,《實施辦法》中規定,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需要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要組成調查組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同時,為保證調查的公平公正和順利進行,對調查人員的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處理,被調查對象拒絕、阻撓或干預調查的處理等方面也作出相應規定。
問:請談談如何抓好《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實施辦法》是我省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項重要法規。各級黨委、政府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的重要性,著力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促進黨政領導干部依紀依法履行職責。要深入開展學習,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為貫徹落實《實施辦法》、做好問責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要嚴肅查處問責案件,充分發揮問責制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真正收到“問責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監督,切實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兢兢業業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朱勝利)